汽油作為一種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
其經營需要嚴格遵循
一系列安全規(guī)范和審批程序
一男子為牟取利益
在沒有資質、未經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從事零售汽油經營活動
將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置于巨大的風險之中
這種行為危險還違法
2022年1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租住的家中院內,私自購進輕型箱式貨車及加油設備改裝后,擅自從事零售汽油經營活動。經查,彭某某非法出售汽油36000余升,違法所得2000余元。2022年8月31日,公安民警將正在從事危險物品經營的彭某某現場抓獲,并扣押其持有的現金1700元、無號牌金杯牌灰色輕型箱式貨車1輛、油箱1個、加油機1套、塑料桶15個、汽油200升。經鑒定,查獲汽油為95號汽油,屬于危險化學品。
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退繳其違法所得,江陵縣公安局于2022年9月1日以暫扣款名義暫扣彭某某的資金18000元。2023年8月9日,經社矯機構評估,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有悔罪態(tài)度,家庭關系穩(wěn)定,有固定居所和擔保人,除有前科存在一定的管控風險,暫未發(fā)現其他不宜使用社區(qū)矯正的情形。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的生產作業(yè)活動,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y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彭某某有前科,對其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其可以宣告緩刑。綜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險作業(y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對被告人彭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江陵縣公安局暫扣的被告人彭某某供犯罪所用工具無號牌金杯牌灰色輕型箱式貨車1輛、油箱1個、加油機1套、塑料桶15個,由暫扣機關予以沒收。
江小法的話:我們應當從彭某某的案例中吸取教訓,增強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共同抵制無證經營油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小法提醒廣大群眾,要認清危害,選擇正規(guī)加油(氣)站進行交易,切勿貪小失大。如發(fā)現此類非法活動,請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切實維護社會的安全穩(wěn)定和市場秩序。(通訊員/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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